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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医保办〔2021〕82号-关于调整我市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等部分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6    来源:   浏览量:

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皖医保办发〔201810号)、《关于建立激励机制推进智医助理规范应用的通知》(皖卫基层秘〔20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经认真梳理我市现行医疗保障政策,结合2021年安徽省统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我市上线工作,现对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部分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如下:

    一、关于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的问题

    根据《关于基层医疗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皖价医〔2011156号)和《关于建立激励机制推进智医助理规范应用的通知》(皖卫基层秘〔2020203号)等文件精神,一般诊疗费不再纳入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医药费用中,实行单独结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合理确定辖区内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年度支付总额(每名参保人员1年结算不超过2次)并及时支付。

    二、关于调整我市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和一次性医用材料医保支付政策的问题

    (一)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使用符合《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皖医保办发〔201810号)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国产产品(注册证为“械(准)字”)个人先行自付比例20%,进口产品(注册证为“械(进)字”或标有相应国度和地区)个人先行自付比例40%,合资产品暂比照国产产品执行。若个人提供资料中无法识别产地、拒绝补充相应资料的,1000元以下的按国产产品标准执行,1000元以上的按进口产品标准执行。余下合规费用按相应待遇政策执行。

    (二)原《关于调整我市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和一次性医用材料报销政策的通知》废止。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本通知下发后,应将本医疗机构使用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范围的医用材料,积极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目录对应工作。

    三、关于调整我市门诊慢性病患者医保支付待遇的问题

    (一)不再执行《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和支付额度的通知》(铜医保办〔201937号)中“职工先使用完个人账户,在个人账户不敷使用时统筹基金按80%比例予以支付”规定。

    (二)不再执行我市《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的通知》(铜人社〔201680号)中“一类慢性病患者一年内如住院,住院一次扣减当月(跨月只记一个月)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的规定。

    四、本部分政策调整自2021年12月5日(我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停机切换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铜陵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