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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08-2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不断规范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现依据省卫生厅和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等五个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的重要内容,是以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为主的终身教育。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需要。
三、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我市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 学分的分类和要求
一、学分的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Ⅰ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参加外语、计算机等非专业的学习培训不列为继续医学教育内容。
二、学分要求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2、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
    ①Ⅰ类学分每年不低于5学分,其中参加国家级继教项目(远程教育和网络教学学分的授予按该项目所属等级及规定的学分数办理)学分数不低于2学分;
    ②Ⅱ类学分每年不低于20学分,其中参加市级继教项目学分数不低于12学分(含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7学分)。
    3、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其中参加市级继教项目学分数不低于12学分(含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7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Ⅰ类学分。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取得规定的学分数视为当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五年)内,每年都取得规定的学分数,视为周期继续医学教育合格。
二、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年度优秀等次评定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继续医学教育应列入单位工作目标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并作为对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四、继续医学教育实行考核登记和验证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和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采取一定形式对参加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学习情况或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授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学分;各单位要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档案,每年按期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各种医学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情况进行审核、登记、存档,并报有关部门验证。
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制度。各医疗机构将每年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于当年底报局科教科。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铜陵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00五年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