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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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复印(复制)制度

发布时间:2009-03-15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量:

一、为规范病历资料的复印、复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病历资料,系指2002年9月1日及之后产生的住院病历资料。
三、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申请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四、申请人需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及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医务处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归档病历由病案室工作人员负责病历资料的复印或复制。
(一)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但不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二)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至医务处办理。
(三)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须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进行。
(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申请人有权在场,医务处在病历资料复印件或者复制件上加盖公章。
(五)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需交纳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