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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医院在职学历和学位教育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9-10-1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量: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院职工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改善医学人才队伍结构,加快提高在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学历层次,根据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根据医院发展和学科建设规划的需要,学历学位教育以培养我院各专业高层次人才为主,遵循“统筹规划、按需培养、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政策引导,严格培训考核,保证学习质量,提高培训效果,努力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2、采用普遍提高与重点支持相结合、统一选送与自主报考相结合、脱产培训与业余自修相结合,在确保医院正常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鼓励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培养医学人才。

二、学习方式

1、根据国家现行教育政策, 医院支持符合条件的职工通过以下方式在职攻读学历与学位:

1)经医院批准,参加全日制博士或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与我院及招生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在学制规定时间保留在我院人事关系,以定向名义全脱产参加研究生学习,毕业后回院工作。

2)经医院批准,参加在职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与我院及招生单位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在学制规定期限内,集中部分时间脱产学习取得规定课程学分,其余时间回院工作并以业余方式继续完成学业。

3)经医院批准,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取得规定学分并通过相关考试后以同等学力身份在职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4)以业余方式,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国民教育系列相关专业本、专科学历教育学习或考试,取得相应学历及学位。

2、根据我院现有条件和实际情况,医院不支持职工参加以下形式的学习:

1)与本人原有学历或学位层次相同的学习;

2)非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教育和不授学位的研究生班学习;

3)与所从事工作无关的专业学习;

三、申报条件及程序

1、申请参加在职攻读学历与学位学习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为我院正式在职职工,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遵纪守法, 无差错事故发生,且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3)符合国家规定的报名条件或招生单位的选送条件,具备完成相应学业所必须的理论素质,学习态度端正,有一定发展潜力;

4)选报专业或研究方向与本人现从事专业基本一致;

5)申请全脱产定向培养研究生教育者,在院工作时间应满三年以上,申请一年以上部分脱产委培研究生教育者,来院工作应满二年以上,以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学习者,来院工作应满一年以上,申请业余性质的本、专科在职学习,不受工龄限制。

2、职工申请在职攻读学历与学位学习,在正式报考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申请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报考院校招生简章,由所在科室、大学科对照上述申报条件签署意见后报院人事科、科教科全面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申请报名权当年一次有效。

四、费用支付、学习待遇与奖励

1、参加各类学历学位学习者, 学习期间所有费用自理(包括学杂费、交通费等)。

2、经批准攻读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者,学习期限按招生单位学制规定审批,原则上不超过四年。脱产学习期间保留在院人事关系,不享受工资待遇,社保基金和公积金由院方代交(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医院暂垫付,学成回院工作后从工资中扣除)。医院另给予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者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

3、取得相应学历学位人员,须持学籍档案、学历学位证书及复印件到组织人事科交验和登记,并到科教科进行备案。医院对取得学历学位人员将给予以下奖励:取得本科学历奖励2000元,取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奖励3000元,取得研究生进修班结业证书奖励4000元,取得硕士学位奖励20000元,取得博士学位奖励60000元。同时,对在职学习取得博士、硕士学位以及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人员医院在职称聘任时将酌情予以优先考虑。

五、其他有关事宜

1、为正确处理好日常工作与人才培养之间的关系,医院将根据工作实际,采取限额分期报考的措施合理安排人员脱产接受在职研究生教育;业余参加有关院校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国民教育系列本、专科学习人员,应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确保正常工作秩序不受影响。

2、经医院批准参加定向或委培的在职研究生教育人员按学校规定的报名、毕业时间可提前不超过一周时间离院并应当在课程结束、毕业后一周内回医院报到者,否则将按医院有关规定以旷工处理。在脱产学习期间应定期汇报学习情况,院组织人事科、科教科应定期牵头组织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参加学习人员的学习、生活以及表现情况。

3、经医院批准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人员必须与医院签订培训协议。申请定向、委培研究生教育人员保证学业完成后在院工作时间不少于20年才能流动,以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学习者在院服务期限不得少于10年。如在上述规定年限内要求离院的,应按协议约定赔付相关培训费用及违约金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中途被学校退回或自动退学的,应一次性赔偿甲方支付的研究生脱产学习期间的全部生活补贴,并支付违约金。

学习期间及学成后医院为学习人员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学费、杂费、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生活补贴、其他补贴、取得学历学位及各种证书的奖励等各项费用,均视为医院为学习人员支付的培训费用。

六、本规定如与原有关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自200939日起执行。

八、本规定解释权在院长办公会。